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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2/2017-0039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17-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文办〔2017〕8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实施《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7 16:14:07 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凝聚力,促进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有效传承,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订了《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制订期间,我局多次召开论证会,征求多方意见,对《办法》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现将《办法》印发实施,并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饮食类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今后出台其他类型的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将不再另外发文)。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9月27日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浙江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温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对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管理,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每1至3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进行一次评估(各门类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评估周期进行调整)。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市非遗保护中心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

市文广新局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估工作由市非遗保护中心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情况;

(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代表性传承人撰写本项目有关文章、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

(四)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情况;

(六)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市文广新局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成立评估专家组,每个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文广新局根据评估标准,收集评估资料,提出初评意见报市非遗保护中心;

(四)市非遗保护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五) 评估结果公示;

(六)市文广新局发文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第十二条 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因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因散布负面消息经教育未改正的;

(二)拒绝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三)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四)在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营活动中有销售伪劣产品、以他人作(产)品冒充为本人作(产)品或者将核心技艺部分系机器加工品冒充为本人手工制作的;

(五)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含)档次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温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广新局对其提出书面告诫,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并与第二年进行复评。

第十四条 年龄在80周岁以上和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影响职责履行的代表性传承人,本人提出不参加评估申请的,经市文广新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暂不参加评估。

第十五条 因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情形,连续两次未能参加评估的,市文广新局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作出的贡献,可以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给予继续享受传承人传承津贴。

第十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文广新局可以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有关信息。

被取消资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如果为省级(含)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广新局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如传承人因自身原因,主动辞去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经市文广新局审核同意,可不参加评估。

第十七条 市文广新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过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试行)


Ⅰ. 适用于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I.基本项:60分


评估内容

评估分值

1

以传统工艺为主,技艺精湛、工艺独特;

10

2

有完整的工艺流程或独特制作技术  具有独特的地方风格并享有较高声誉

10

3

在坚持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在技艺、形式上有所创新,能融入生活,具有一定的经济、艺术价值

10

4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用于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览展示

10

5

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参加公益性宣传活动。

20

得分


II.加分项


评估内容

评估分值

1

开展常态化的创作或生产活动

5分

年平均亲自创作2件以上代表行业内较高水平的作品。(因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其它不可抗的原因失去生产或创作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以指导新传承人生产或创作的作品计分)

5分

参与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或行业举办的宣传展示活动、(获奖可按级别双倍得分)

县级

2分/次

市级

3分/次

省级以上

5分/次

培养的学徒,参与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或行业举办的宣传展示活动、(获奖可按级别双倍得分)

县级

1分/次

市级

2分/次


参与或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省级以上

3分/次

1.温州市外

3分/次

2.县与县交流

2分/次

注:以上3栏参与的活动,可每次累计得分


培养学徒成绩显著,3年内带徒2人以上,且学徒掌握基本技艺或技艺有较大提高

5分

参与捐赠温州市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基金

5-10分

2

发掘和整理已经失传的资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调查与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

5分

编写或参与编写教材或录制教学资料

5分

自行开展一定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或口述记录本人的从艺经历、艺术心得等。

5分

县级以上媒体报道(一个报道不论媒体级别,算1次得分)

5分

开展理论研究,且形成成果

5分

3

80岁以上仍在创作、带徒的传承人,得荣誉分

10分

备注:

1.此类传承人的评估周期为2年一次;

2.传承人每项得分,均需附文字、照片等可以佐证的材料,一人一本台账并归档;

3.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至80分为合格, 80(含)至90分为良好,90分(含)以上为优秀。




附2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试行)


Ⅰ. 适用于饮食类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I.基本项:60分


评估内容

评估分值

1

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CS认证、工商营业执照

10分

2

本人亲自从事劳动并以此为主业

5分

3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分

4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5分

5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无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记录

5分

6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一次以上

10分

7

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参加公益性宣传活动。此项内容,各地可根据传承人实际传承情况,予以打分。

20分

得分


以上为饮食类项目基本分评估要求,可根据该传承人实际情况,进行打分。

II.加分项: 


评估内容

评估分值

1

参与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或其他行业举办的宣传展示活动、(获奖可按级别双倍得分)

县级

3分/次

市级(年味温州活动除外)

5分/次

省级

8分/次

参与或开展1次以上对外交流活动

1.温州市外

3分/次

2.县与县交流

2分/次

参与捐赠温州市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基金

5-10分

注:此栏参与的活动,可每次累计得分


2

配合、参与技艺相关的宣传资料编写(同一事项,算1次得分)

5分/次

县级以上媒体报道(同一个报道不论媒体级别,算1次得分)

5分/次

开展技艺相关的资料整理、收集、记录工作,有形成成果的可双倍得分

10分

注:此栏参与的事项,可每次累计得分


得分


合计得分


备注:

1.此类传承人的评估周期为2年一次;

2.传承人每项得分,均需附文字、照片等可以佐证的材料,一人一本台账并归档;

3.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至80分为合格, 80(含)至90分为良好,90分(含)以上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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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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