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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2/2022-0022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2-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文办〔2022〕1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15:15:22 来源: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文办〔2022〕1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局系统“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现将《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4月11日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系统“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内容包括:机关中层科级领导干部、局属单位领导成员的考核、任免、调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数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经费项目决策启动。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数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

第三条  局机关数额在5万元(含)、局属单位8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经费项目决策需经党组研究同意方能启动。

第四条  机关纪委根据权限履行监督责任,局系统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积极协助中共温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实行事项报备。局机关(信息中心)“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和酝酿,由处室(信息中心)提出、局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具体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经会议集体决定后交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局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和酝酿,由该单位部室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具体意见,报经该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后提交班子会议研究,经会议集体决定后交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其中80万(含)及以上的专项经费项目决策需由局属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申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具体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经会议集体决定后交有关单位具体执行。各处室(单位)实行“一岗双责”,各自负责相应项目报备事宜,落实专人每月严格按照要求填报“三重一大”事项报备表,并提供必要的相关印证附件,由机关纪委统一提交中共温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六条  出(列)席有关会议。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领导应到会,参会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局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机关纪委依据职能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七条  开展分析评估。机关纪委及时分析研判局系统“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并作为各处室(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八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会前沟通。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经办处室应提前将活动方案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情况与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做好沟通汇报 。

(二)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后,经办处室应将该项重大决策相关资料报送局机关纪委汇总,每月由机关纪委统一提交中共温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备案。

(三)决策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会议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需遵守末位发言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决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决策实施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不得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的,或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第九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设置、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高级职称人员聘任、重要岗位人员选调、特殊或高学历人才直招等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三)参与局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四)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后,由局人事处每月将相关事项报送局机关纪委汇总,由机关纪委统一提交中共温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项目安排应经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应合法合规,立项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无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二)项目组织实施需严格按事前确定的方案、程序进行,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工程量增加按法定程序报批,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的行为。

(三)重大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中共温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四)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核算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按进度拨付资金,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竣工验收、审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5万(含)以上大额资金项目决策启动列入“重大项目立项”,由经办处室(单位)每月报备,50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项目需即时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事项内容、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资金使用的初步方案、初审初核的意见等,局直属单位的重大资金使用超过80万(含)的项目需附党组议题表并说明党组研究情况。

第十一条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资金使用按规定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严格遵守逐级审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符合相关规定,无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现象。

(三)每一笔大额资金使用完成后,经费实施处室(单位)应及时完成报结手续,并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材料附后。每月由局计财处(单位)在规定时间统一报送机关纪委备案。内容包括:

1.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

2.资金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

3.部门(单位)有关会议纪要;

4.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意见;

5.  其它相关资料。

(四)按照审计部门的结论对相关大额资金使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资金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重大资金项目采用比选、议价方式的,应当至少邀请一人进行现场流程监督,监督人员可以是业务处室人员、行风监督员、行业协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党内外人士等,统筹开展党内监督、行业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相关纪检部门开展监督的。

(二)刻意规避报备或不合理拆分项目的。

(三)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五)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六)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七)违反规定和程序做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  附  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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