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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2/2022-0035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2-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应急广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0 09:29:38 来源:广电科技宣传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加强应急广播管理,规范应急广播使用,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我局研究起草了《温州市应急广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奇,联系电话:0577-8896727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9月20日


温州市应急广播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一)为加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宣传阵地作用,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播控平台、效果监测评估系统、传输覆盖网、终端等。应急广播终端包括音柱、喇叭、机顶盒等户外和室内的终端。

(三)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的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四)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加速应急广播服务效能提质扩面。

(五)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应急广播要不断提高智慧化建设水平,主动融入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的建设进程和整体框架。

(六)全市辖区内的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等广播系统原则上应纳入应急广播体系,企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广播系统可以视情纳入应急广播体系。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应急广播播出情况进行专项的监测和评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负责具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八)全市应急广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具备多种格式信息处理和精准发布能力,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路户外回传终端。支持有线、调频、卫星等三种以上快速传输通道的信息接收,建立应急广播主备信号源。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与相关的应急部门可视情建立会商机制,统筹做好应急广播的信息播出及其他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应急广播的各项作用。

(十)应急广播信息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遵循“上级优于下级、紧急优于非紧急”播出原则。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信息播出应当使用普通话,必要时可使用当地方言。

(十一)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二、播出管理

(十二)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2.县级融媒体中心制作的节目;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5.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十三)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

(十四)广播电视行业的非紧急类且较固定的节目播出方案采取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报批下一年度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方案审批的形式,由应急广播运维公司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播出范围在县(市、区)辖区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超出县(市、区)辖区或跨县(市、区)辖区,由温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节目播出方案应当包含节目内容提供方、播出范围、起止时间、时间段、时长、频次、播出安全等内容。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紧急类信息播出采取备案制,由应急广播运维公司播出的同时并及时留存备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息播出前,应当向负责播出的应急广播运维公司提供分管负责人签字与单位公章的播出申请单。应急广播运维公司播出后,应当及时向播出申请方提供播出反馈单。

(十七)紧急类信息播出体现优先与效率,采取自动授权制,播出申请方提供播出申请单后,应急广播运维公司应当立即播出并提供反馈单。

播出申请单应当包含信息编号、播出内容、范围、形式、起止时间、时长、频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号码等内容。

紧急类信息播出申请单还应提供信息类别、紧急级别等内容。

播出反馈单应当包含播出信息编号、播出时间、联系人、联系号码等内容。

(十八)乡镇(街道)与村(社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的有关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运维管理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将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视情安排迭代升级和提效扩面经费,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必要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应急部门一并做好有关经费的申请工作。

(二十)应急广播运维公司要根据应急广播的特点确定。同时,鼓励创新运营模式,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应急广播运维公司应当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要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等制度,定期对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进行测试,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二十一)各县(市、区)要确保应急广播的在线率、通响率和发布率达到95%以上,主动发布终端人口覆盖率95%以上。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的优秀成果为各类信息的播出申请与反馈提供便捷高效的操作方式。

(二十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急广播运维公司与各应急部门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发布效率。

(二十三)市、县(市、区)级的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原则上设在属地应急广播运维公司。

各乡镇(街道)级播控平台设在乡镇(街道)政府办公场所。

各村(社区)级广播室设在村(社区)委会办公场所。

(二十四)各级播控平台所在机房应设置门禁系统和权限控制。

机房内明显位置应悬挂应急广播管理的相关制度、信息播出流程、应急处置卡片、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二十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急广播设施,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基层应急广播信息播出安全高效。

(二十六)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救灾避难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户外应急广播终端应当实现视播一体化并配备UPS备用电源。

(二十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应急广播专家库,开展应急广播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广播的管理和使用水平。

(二十八)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四、安全管理

(二十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事故主要指应急广播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内容、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各类问题信息播出以及播出质量的事故。

(三十)应急广播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广播内容安全、播出安全、网络安全、设施安全。

(三十一)播出申请方负责内容的审核把关,应急广播运维公司负责内容编排、安全传送、精准覆盖等工作的保障。

乡镇(街道)与村(社区)对自主播出的内容实行属地化管理,即“谁播出、谁负责”的安全播出原则。

经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具有独立播出权限的单位承担独立的安全播出责任。

(三十二)应急广播运维公司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分级分类管理,并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三十三)落实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进入播控室。

(三十四)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系统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市级掌握至乡镇(街道)级,县级掌握到村(社区)级。

管理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与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管理员如有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三十五)应急广播运维公司负责将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建立播出日志存档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异态信息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

五、惩处和奖励

(三十六)应急广播系统属于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章的保护。

(三十七)单位、组织或个人有擅自迁移、拆除或破坏应急广播设施、窃取或篡改应急广播信号等危害应急广播正常运行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相关责任事故,根据调查情况视情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十)有关责任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情形导致相关问题产生的,应当减责或免责。

(四十一)在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工作中表现优异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与表彰。

六、附则

(四十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应急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改、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旅游、卫生、应急、人防、科协、海事、消防、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

(四十三)本办法的应急广播包括“村村响”等广播设施。

(四十四)本办法由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十五)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温州市应急广播管理办法(草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