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上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22/2022-005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2-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文旅人〔2022〕21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1 09:46:30 来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文旅人〔2022〕2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扎实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双减”工作,进一步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加强和规范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配套管理,现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从业人员准入的基础条件

从业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拥有的能力证明与其所从事的专业项目培训工作相对应,即可视为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基础条件:

1.取得音乐、美术等文化艺术类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取得艺术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取得文化艺术类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文化艺术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取得文化艺术类三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7.取得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可的其他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对存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职业(专业)能力基础条件容缺办理。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基础条件的,可通过承诺方式先予容缺审核,由培训机构承诺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达到准入基础条件。

二、稳步探索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综合评价机制

为加强从业人员服务和监管,健全有利于“宽进严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闭环管理机制,将根据从业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继续教育等基础条件,以及参加职业(专业)素养专项培训、授课好差评、信用记录、教学绩效等情况,对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养综合评价。为增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信息透明度,推进师资能力提升和市场优胜劣汰,还将结合一体化数字应用系统建设,向社会公开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综合评价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综合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培训管理

与持续提升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职业(专业)能力相配套,统筹推进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专项培训。支持综合性高校艺术院系、艺术类高校等有针对性地开设培训班次,制定标准化培训课程。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培训内容应涵盖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等公共课程和专业理论、专业基础技能、专业教学规范等专业课程,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培训各不少于10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30分钟。培训课时达标后,应组织相关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发放相应证书。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从事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培训的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对于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不高、社会反响不良的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培训单位,按规定移出备案名单范围。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0月17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