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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首起旅游质保金赔偿案结案
时间:2018-03-01 16:45:02 来源: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作者:陈美辉 文:王佩娟 字号:[ ] 阅读量:

日前,乐清市首起旅游质保金赔偿案结案顺利结案,

乐清市民郭先生直接从乐清市邮政储蓄银行获得旅游质保金强制划拨赔偿款23500元。去年底,郭先生参加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因旅行社未能按合同履约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回来后向乐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调解春秋旅行社愿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各种原因在约定期限内未能依约完成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15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对违约旅行社立案查处,并对旅行社作出强制划拨旅游质保金赔偿游客的行政决定。郭先生成为获得乐清市旅行社强制划拨质保金赔款的第一人,乐清市春秋旅游游有限公司也成为被强制执行划拨旅游质保金赔偿游客损失的首家旅行社。

旅游质保金全称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简单地说,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旅行社维权索赔困难,旅行社责任险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启动旅行社的质保金赔偿游客损失,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质保金制度是国家为游客参加旅行社旅游活动权益受损时提供的法律保障。但是游客如果参加的是无旅行社经营资质机构组织的非法旅游活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受到该制度及相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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