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防范文化和旅游统计造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制定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化和旅游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的通知(文旅财发[2020]53号)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财发[2020]54号)
5.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统[2018]39号,编号:ZJSP35-2018-0001)
6.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规范》的通知(浙统函[2018]163号)
二、编制过程
根据《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厅科技与教育处组织力量,在反复研究、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统计局、厅局机关各处室(工作专班)、厅属各单位、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于2020年11月23日至29日在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厅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2020年12月15日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印发的《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为主要框架,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际作了适当补充和增加,使之更体现浙江特色,更具有操作性。
《实施办法》全文共六章46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六章附则。实施办法明确了部门统计法定职责,涵盖了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项目事前(申报和立项)、事中(项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和数据发布)和事后(监督检查和责任认定)全流程管理,并从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实施办法》补充和增加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明确统计法定职责范围。本《实施办法》中的文化和旅游统计范围是指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业。
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本《实施办法》明确厅科技与教育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综合统计职能,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工作专班)根据制度规定和业务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是强调统计调查的合法性。本《实施办法》强调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各类统计调查,并增加了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和立项的详细程序和提交材料等内容。
四是建立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本《实施办法》明确了文化和旅游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并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五是明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经政府授权的人民团体等文化和旅游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统计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