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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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2022〕47 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帮 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根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 意见》(浙政办发〔2022〕24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 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的通 知》(温政发〔2022〕7 号) 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 以下免税。符合条件的个体 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 3%预征 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 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排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纳税人)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加大小微企业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 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 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 政业( 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 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 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 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 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50%,制 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将市区国有房屋减租政策享受范围从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延伸到所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所在的 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相关减租政策按国家规 定执行。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 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依据其申请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 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 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八、加大失业保险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 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普惠性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 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不分摊天 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 非居民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市公用集团不停 止供应,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公用集团另 行制定。(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各 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降低检测费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单位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 质等 检验检测费用,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关产品的检测费用按标准收费降低 20%收取。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 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补贴防疫支出。将市区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 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 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 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办确定,由属地落实。鼓励有条件 的地方对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旅行社、餐饮业、零 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 会)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 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及商业综合体,定向发 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 任单位: 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开展个体工商户技能培训。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 培训补贴。(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 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及时公示降费服务项 目,在支付服务减免政策不打折扣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费让利的力度,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 人行温州市 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 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 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230 亿元,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 款 60 亿元。实施 “首贷户拓展行动”升级版,持续加大首贷户 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首贷户 1.5 万户。(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 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下行、支农支小再 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 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 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提供激励资金。 (责任单位: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 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 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地经营权等抵质押 融资,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普 惠作用,持续扩大农户资产受托代管融资业务,盘活广大个体工 商户的闲置资产价值。(责任单位: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 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 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 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 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 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 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 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 10 万 元以下(含 10 万元) 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100BP );其他人员,在借款 人承担 LPR-150BP 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 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 200BP )。(责任单 位: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扩大汇率避险受众面,支持 银行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业务。积极拓展政府性融资担 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局 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 面和影响力。支持银行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贷款业务,允 许具有贸易出 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有效规避人民币 汇率波动风险。(责任单位: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 会) 二十一、推动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零次跑”。 积极创建小 微主体金融服务站,遴选金融机构在个体工商户密集的社区、园 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市场以及个体工商户审批窗 口开展驻点 服务。深化浙江省小微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和温州金融综合服务平 台融合应用,积极推广“贷款码”等便利化线上融资平台,引导 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推进审批材料电子化,让个体工商户 融资少跑腿、“零次跑”。(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温州 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 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 营”。(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试行个体工商户有限度自由经营。对指定时间和指 定范围内利用个人(或家庭)技能谋生的传统手工艺、时尚创意、 新兴科技、特色餐饮、地方特产、文艺表演、网红商铺、便民服 务等 8 大类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试行豁免登记。鼓励各县(市) 政府开展个体工商户有限度自由经营试点工作。(责任单位: 市 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四、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 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按程序进行歇业。(责 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五、助力优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个转 企”登记服务,建立“个转企”种子培育库,支持大型连锁餐饮、 网红直播、网红打卡以及专业市场、楼宇商圈、商业综合体中的 个体工商大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 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 “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 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六、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 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 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 “首次不罚”。(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 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七、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助困帮 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 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 “双随机+信用”监管, 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事前通过征信异议 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报后即 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二十九、发挥商协会团结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业联 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独特优势,在搭建沟通渠道、促进就业 创业、提升能力素质、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提供 帮助和支持。(责任单位: 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给予线下促销活动防疫支持。对线下展会、展销、推介、发布等促销活动,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 市 商务局、市防控办、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个体工商户为申报时注 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除政策另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 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政策 “直通车”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 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 就高纾困力度”原则执行。 3.执行效力。除已明确起始时间和限定期限外,本政策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申 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 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各县(市)参照 制定相关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减负政策举措,尽快形成帮扶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