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2/2022-0021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文办〔2022〕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温文办(2022)12号
温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和卫生健康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科教发〔2022〕22号)、《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浙双减专班〔2022〕1号)、《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号),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深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引导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准入前置审核和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文化艺术培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儿童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受培训人员的身心健康成长,整体提升文化艺术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各方协同。
(三)坚持综合治理、稳步实施。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政府监管主阵地作用,全面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稳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改革,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2.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需符合《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规定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准入指引》试行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自2022年1月10日起,在三年内按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规范到位。其中,市本级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住所所在地辖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登记。
(二)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主管部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1.名称预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属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预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2.准入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按照《准入指引》要求,向属地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3.前置审核。属地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准入标准等规定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
4.法人登记。前置审核通过后,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属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登记后,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等方式告知同级文化广电旅游、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
5.变更、续签和注销。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每满二年须办理续签手续,到期前向属地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清算,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由属地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准入指引》试行前已设立的机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含文化艺术类相关培训内容,但实际无招生办学行为的,须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变更后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三)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职责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财务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1.亮证办学。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地、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2.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法泄露学员个人信息。原则上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明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资金统一纳入省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4.持证上岗。培训机构要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5.正规管理。培训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加强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评估和审计。
6.确保质量。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真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开。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以保整质量,自编材料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研发、审核、选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3年。
7.依法运营。培训机构要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并共同遵守。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
8.真实宣传。儿童青少年文化艺术类培训服务机构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的校外培训广告宣传。招生章程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谨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9.保障安全。培训场地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要统筹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工作,实行综合审批改革的,须事先书面征得同级相关行政部门同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准入标准,出台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的业务咨询指导、人员培训和前置审核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擅自从事儿童青少年文化艺术类培训服务,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限期整改。全力配合牵头部门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五)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好“双减”工作的政策内涵、积极意义、发展愿景、工作举措,凝聚社会共识,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