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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专业】《浙江省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5 17:16:1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背景

美术专业人员是文化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和建设文化浙江的重要力量。我省现行有效的《浙江省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6号)制定于2017年1月。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关于“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畅通职称评审渠道”等要求,未在美术专业职称评审中得到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完善美术专业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评价和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制定了《浙江省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二、起草过程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力量,在反复研究、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地市文旅局、各级美术馆、美术专业专家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4月13日至21日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并通过厅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浙江省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三、主要内容

《评价条件》以《浙江省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6号)为主要框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做了适当调整,使之更符合美术专业高级人才评价,更具有操作性。  

《评价条件》共四章18条,主要内容包括美术专业评审包含的类型、美术专业高级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条件》补充和细化的重点内容有:

(一)明确申报主体包括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

第二条规定,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下同)相关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首次正式明确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可申报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调整美术专业类别

第二条规定,根据美术专业工作的不同类别,将原来的“为美术实践与理论类专业(包括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美术评论)和美术馆管理类专业(包括美术管理规划、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美术展览陈列设计与实施、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公共教育、美术培训、美术编辑等专业工作)。”调整为“具体分为美术实践类专业和美术馆管理类专业(包括美术管理规划、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美术展览陈列设计与实施、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美术推广等专业工作)”。

(三)设立直接申报条件

对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美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具体为:

(一)取得标志性业绩2项以上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省级地方标准1个以上。

3.作为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2次以上。

4.获得“浙江美术奖”最高奖1次以上;或“浙江书法奖”最高奖2次以上;或全省性美展(综合性美展或其他画种的单项展)最高级别4次以上。

5.正式出版专业学术著作(字数在8万字以上,并且以文字撰写为主的专业学术成果)1部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6.获得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

(二)取得标志性业绩2项以上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业务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行业标准1个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2个以上。

3.作为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4次以上, 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省(部)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4次以上。

4.获得“中国美术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最高奖1次以上;或全国性美展(综合性美展或其他画种的单项展)最高级别4次以上;或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展最高级别4次以上。

5.正式出版专业学术著作(字数在12万字以上,并以文字撰写为主的专业学术成果)1部以上,且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篇以上被《新华文摘》摘要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6.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

(四)设立自评分申报条件

新增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美术实践类和美术馆管理类),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按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完善评价业绩条件

根据美术发展情况,在正常申报的评审条件中,删除对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的要求,规范业务项目定义,增加和美术事业发展紧密联系的专业学术成果,包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专项奖项、艺术基金资助,使评价条件和工作任务、人才培养结合更加紧密,充分体现“以用为本”的评审理念,具体为:

1.在二级美术师、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中,删除原有的“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2.在一级美术师、研究馆员评审条件中,删除原有的“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3.在二级美术师评审条件中,增加一项可选专业学术成果:以第一作者完成省级以上艺术基金资助项目2次以上。

4.在一级美术师评审条件中,增加一项可选专业学术成果:以第一作者完成国家级艺术基金资助项目2次以上。

5.在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中,将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纳入已有可选项,同时增加两项可选专业学术成果: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专项奖项1次以上。

(2)作为成员(排名前六)起草省级地方标准1个以上。

6.在研究馆员评审条件中,将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纳入已有可选项,同时增加两项可选专业学术成果: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1次以上;或作为主持获得市(厅)级以上专项奖项(最高奖)1次以上。

(2)作为成员(排名前六)起草行业标准1个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2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