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230号)要求,现将2022年中央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等。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县(市)收入列2022年度“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70111文化创作与保护”支出预算科目;相应增加省级单位2022年度“2070111文化创作与保护”支出预算指标,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请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等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配表.doc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