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22/2024-0003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4-03-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旅行社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8 09:05:17 来源:市场管理与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前期暂退或暂缓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需在2024年3月31日前补足。为如期完成质量保证金补足和规范保险替代现金交纳质量保证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足: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备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40万元)

旅行社分社质量保证金补足: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二、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后补足

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可向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局以及市局审核同意后,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前期暂退或暂缓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若在2021年3月31日前(含当日)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50%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60万元。(备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降低后的总额为70万元)

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50%后设立分社,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2.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