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2 14:55:39 来源: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温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参照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动态调整的,应当于调整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部门。为确保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使用,现对原《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0年版)进行修订完善。为便于公众理解和监督,现将《裁量标准》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新处罚法实施以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我们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参照的标准还是原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未做到与新法精神融合。期间,部分规范性文件也一同修订和新增实施。2021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二是部门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三年来,法律法规出现新的修改和增加,亟需补充修订。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章2022年进行了修订;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202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施行;2021年《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等施行。三是部分裁量标准亟需统一。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原来自由裁量标准相同的违规与上级不同的处罚标准,需要做好统一衔接,提供最优营商环境支撑。2022年3月《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发布;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发布。《广播电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发布。这些新的指导意见需要融入到现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根据《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的权限,并且征求各县(市、区)意见,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变更完善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

具体内容包含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电影等六大领域共梳理593项。其中文化类109项、广电类121项、旅游类86项、文物类27项、电影类25项、出版类225项。相比较2020版梳理的614项,少了21项。原因是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 年版)》的通知,修改删除部分处罚事项,近年来新增修补的法律法规规章56条,去掉了体育领域的所有处罚事项35条(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受委托到期,不再接受温州市体育局的行政处罚权委托)。

三、修订的原则

一是裁量基准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按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细化违法情形,并在相应的处罚范围内量化幅度。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从重处罚除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罚款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以处罚幅度底线为基数,经集体讨论,确定减轻处罚额度,作出相应处罚。二是有罚则但不常用的条款,参考《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按原则性制订。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采取法条指引方式做出规定的,竞合到一处修订。四是同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裁量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四、《裁量基准》执行时间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的制定、备案、公布程序,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23年8月5日

政策原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