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2/2025-0006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文办〔2025〕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温文办〔2025〕20号
关于印发《2025年促进航旅融合发展支持演艺活动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机场冲刺1500万旅客吞吐量攻坚方案》(温政办函〔2024〕27号)精神,深化航旅融合发展,推动“演赛展商研”多业态联动发展,加快浙南时尚演艺中心建设,亟需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优质演艺活动落地温州,激活“演艺+航空”的协同效应,提升文旅消费能级和机场枢纽功能。经研究,制定《2025年促进航旅融合发展支持演艺活动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6月30日
2025年促进航旅融合发展支持演艺活动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演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浙南时尚演艺之城”,深化“演赛展商研”联动发展,构建“以演促旅、以航带客、以商活市”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提升航旅融合发展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资质,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
二、申报要求
(一)实施时间
文件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奖励标准
对在温州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的演出经纪机构,单站次购票观众达1万人以上,购票观众通过温州机场进港和出港总人数不低于1200人次、2200人次、3200人次、4200人次、5000人次分别给予每站次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按申报时序兑现,奖励金额有限,额满即止。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项目营业性演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2. 购票平台系统购票人数相关截图证明;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现场演出全景照片(不少于5张,含观众席及舞台)。
四、申报程序
演出经纪机构于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结束后60日内,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提交演出相关申报材料,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开展审核、公示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五、其他要求
(一)责任承诺。申报单位应签署信用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主动配合审计检查。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取消资格。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异议提出方提供有效证据,经核查属实的取消相关单位奖励资格。
六、附则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所有,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利主体、从优执行”原则处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3月3日起至本细则实施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细则所列的奖励,演出经纪机构于实施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