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76XE/2026-1010523291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春和景明,清明将至,清明节既是缅怀先烈、祭奠逝者、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也是锤炼作风、严守廉洁底线的重要节点。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筑牢廉洁自律防线,现向文广旅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作如下廉洁提醒:
一、严禁使用公车、公款等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或违规借用、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严禁在祭扫、缅怀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或组织、参与各类封建迷信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严禁借祭扫、缅怀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财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严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应急值守等工作中敷衍塞责、擅离职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清风化雨,廉洁为伴。全体干部职工要时刻严守纪律红线,涵养优良作风,倡导文明节俭,以清心守本、以正道致远,共同守护廉洁、健康、祥和的节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