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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01 09:43:52 来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目的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号)规定“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为明确“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指范围,增强师资准入的可操作性,制定了本通知,将以上“相关规定”具体落地并细化,明确了从业人员准入的基础条件,便于各地办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业务时在师资认定上加以把握。同时,为推进从业人员能力水平持续提升,在数字化平台上探索建立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综合评价机制,从而增强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素质的自觉性,推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数字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从业人员准入的基础条件

规定从业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拥有的能力证明与其所从事的专业项目培训工作相对应,即可视为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基础条件:

1.取得音乐、美术等文化艺术类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取得艺术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取得文化艺术类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文化艺术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取得文化艺术类三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7.取得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可的其他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此外,明确对存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职业(专业)能力基础条件容缺办理。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基础条件的,可通过承诺方式先予容缺审核,由培训机构承诺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达到准入基础条件。

(二)稳步探索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综合评价机制

为加强从业人员服务和监管,健全有利于“宽进严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将根据从业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继续教育等基础条件,以及参加职业(专业)素养专项培训、授课好差评、信用记录、教学绩效等情况,对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养综合评价。为增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信息透明度,推进师资能力提升和市场优胜劣汰,还将结合一体化数字应用系统建设,向社会公开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综合评价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综合评价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加强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培训管理

与持续提升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职业(专业)能力相配套,统筹推进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专项培训。支持综合性高校艺术院系、艺术类高校等有针对性地开设培训班次,制定标准化培训课程。为规范培训工作,明确培训课程、课时、考核要求,要求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培训各不少于10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30分钟,培训后需考核,从事文化艺术师资职业(专业)素养培训的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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