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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1 10:53:00 来源: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推行考古前置,做到建设项目“先考古、后出让”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2023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11月15日,浙江省文物局将温州市作为试点,决定自12月1日起委托温州市文物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二)目的。为规范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委托杭州等设区市文物局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界定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的含义,明确适用范围;二是规范合作单位的申报、遴选程序;三是入围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机制。

(一)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是指:温州市行政辖区内(除浙江省文物局认定的重要文物分布区之外)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考古前置勘探项目。

(二)合作单位的申报评选

拥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均可申报评选。按照《办法》规定,我局发布申报公告,接受相关单位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合作单位入围名单。

(三)日常管理及考核机制

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是我市经市编办核准的唯一考古机构,是直属于市广文旅局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全市地下、水下文物史迹考古调查发掘探测和研究工作。

我局选定合作单位后,具体考古项目的合作开展、年度考评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细则具体执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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