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22/2024-0007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4-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文办〔2024〕1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66-2024-0001
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1 11:06:09 来源: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文办〔2024〕1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4月8日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管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委托杭州等设区市文物局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是指:温州市行政辖区内(除浙江省文物局认定的重要文物分布区之外)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是指:经本办法评定入围,按合作协议参与我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工作,承担发布申报公告、入围公示、结果公布等职责。

市考古机构负责合作单位的资格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具体考古项目的合作开展、检查验收、年度考评及合作单位日常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  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

(二)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考古事故。

(三)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

(四)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五条  合作单位的申报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申报公告;

(二)意向单位申请;

(三)意向单位资格初审;

(四)专家组评审;

(五)入围单位公示;

(六)合作单位公布。

第六条  建立合作单位专家组评审制度。专家组由7-9名我市文物行政部门代表、我市考古机构代表、国内考古(文博)单位的专家组成。外请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专家组由我市考古机构负责组建,具体评审工作可由市考古机构自行组织,亦可委托采购招标代理等第三方机构。

意向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作为外请专家参加评审。

第七条  合作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合作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我市区域内合作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项目;

(二)有权按照项目协议获取相应项目经费;

(三)有权自愿退出。

第八条  合作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考古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要求等,科学规范实施考古工作,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野外作业、资料整理与报告编写等工作;

(二)接受监督,改进工作方法,配合做好考评工作;  

(三)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廉政承诺。

第九条  合作单位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合作期限一年。

第十条  市考古机构应当加强合作项目的质量管控,组织开展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合作单位继续开展本轮合作、成为下一轮合作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合作期内,合作单位因故退出的,须向市文物部门提交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经协商一致后退出;合作单位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合作的,下一轮不得成为合作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清退的,三年内不得成为合作单位;出现廉政问题或者重大安全、违纪违法事件的,立即停止合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今后不得成为合作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关于《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0